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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李姿滿  
代  理  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保潔國際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8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上揭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