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杰弘  
代  理  人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8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之訴,業據檢附相關證據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勞簡字第80號事件受理在案。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本件之勝負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形式上尚難逕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