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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李友哲
代 理 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律師
洪楷峻律師
相 對 人 蔡青峯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聖
相 對 人 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江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
勞訴
字第61號),
聲請
人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
訴訟救助
。
理 由
一、
按
勞工或其遺屬因
職業災害
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
予
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
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
職業災害
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
職業災害
勞工聲請,以裁定
准
予
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
本件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間請求給付
職業災害
補償等事件,屬於因
職業災害
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
遽認
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
揆諸
前揭
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
,應予
准
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
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