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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李友哲
陳佩慶律師 洪楷峻律師 相 對 人 蔡青峯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 勞訴字第61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 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 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 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 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 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 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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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