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張麗淑
江承彬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114年度簡抗字第48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4年度簡抗字第48號),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惟查該抗告案件業經本院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即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法 官 姚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