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林秀雲
相 對 人 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再字第10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對
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案號:本院114年度再字第10號),雖以其年逾67歲、收入微薄且長期獨力追查子女死亡真相,經濟負擔沉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
訴訟救助,惟該再審之訴之
本案訴訟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聲請人即顯無勝訴之望,依
前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