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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BERTOLDI NETO ATILIO GERSON


代  理  人  姚書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慕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慕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8號),已獲法扶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有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佐以採信。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