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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江總維  

代  理  人  蔡宜衡律師
相  對  人  峰麒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佩萱  
相  對  人  林國濱  

            建坤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政儒  
相  對  人  鄭文凱  
            葉錫群  
            林廷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3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等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此觀民事起訴聲請訴訟救助聲請狀甚明,另依形式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