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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博智  
代  理  人  楊智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倉直己
相  對  人  寬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相  對  人  升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玲玲  
相  對  人  森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