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博智
相 對 人 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相 對 人 寬成營造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升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玲玲
相 對 人 森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
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
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
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
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
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
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