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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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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張梅慧  
代  理  人  吳磺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海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6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
  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等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
  3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並
  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結果所得等在卷可徵,復核其訴訟尚待兩造攻防以為
  釐清,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