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張梅慧
相 對 人 海瑞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4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6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
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等與
相對人間於本院114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
3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已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並
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結果所得等在卷
可徵,復核其訴訟尚待
兩造攻防以為
釐清,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