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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胡沛玲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54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節,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其起訴內容,亦非不待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可認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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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