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上訴人現為低收入戶,其113年度投資收入及所得僅新臺幣(下同)2萬1千餘元,有區公所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財產所得查詢結果資料
可憑,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本案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陳正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