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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翁靜如
相 對 人 傑怡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 勞訴字第167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同有明文。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僱相對人擔任行政及外務工作期間,於依雇主指示準備餐食之作業活動時絆倒,頭部、手部撞擊地面,受有手臂骨折、眼睛視力受損職業傷害之事實,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之勞動事件訴訟(114年度勞訴字第167號),並提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核屬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類型。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非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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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