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法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王卓礪即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12
相 對 人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12筆土地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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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王卓勵」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卓礪」。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