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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法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王卓礪即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12
            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12筆土地更
            新單元都市更新會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王卓勵」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卓礪」。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