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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法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陳金泉即社團法人跨領域創新協會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社團法人跨領域創新協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向本院呈報為相對人社團法人跨領域創新協會之清算人,應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正者,即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件:
一、相對人社團法人跨領域創新協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章程。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前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由監事審查通過之監事審查書,及前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監事審查通過後,經社團總會(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會議記錄、出席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