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鍾張培士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
之董事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
正本之
裁判日期欄「113年1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1月6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因誤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