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字第23號
原 告 莊國意
被 告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陳倩若
黃依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
兩造就下列事項於庭前一週具狀表示意見,
繕本逕送
對造:
(一)原告部分:
1、本件請求
被告賠償80萬元之具體內容為何(係主張醫療費、
精神慰撫金或其他何種費用,請一一敘明請求之內容及金額為何,並分別列出相對應之證據資料)。
2、請提供最近2年財稅資料,或同意由本院
依職權調閱。
(二)被告部分:
對於原告於114年7月23日民事
準備書狀中主張民用航空法第91條第1項部分之意見。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