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楊宗穎即楊忠勇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明
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4年度事聲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相對人未將其更改身分證字號乙事通知伊,
更生程序之
債權人清冊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合
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書中,亦未記載伊為債權人,伊無從得知相對人聲請更生之事,可見相對人有故意隱匿債務之嫌,且本院於消債事件公告區所公告之債權表,亦未對伊為送達,致伊逾期始申報債權自
非可歸責於伊之事由
等語。二、
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
期間內提出債權說明書,申報其債權之種類、數額及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前開法院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
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項、第7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消債條例第33條96年7月11日立法理由謂:「依第47條第1項第3款、第8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旋應酌定申報、補報債權之期間,並公告之,法院所定補報債權期限屆滿後,如許債權人再為補報,即有礙程序之進行及安定,為利程序之迅速進行,明定債權人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消滅時,如已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期限,債權人即不得再為補報,
爰設但書
予以除外。至債權人因此未為申報,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得依其債權為更生債權或清算債權,分別依第73條但書、第138條第5款規定主張權利,
乃屬當然。」準此,「更生程序除經債務人列載於債權人清冊之債權外,如債權人因故未申報債權者,得補申報,但補報期間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若已逾補報債權期間,不論逾期原因為何,均不得再行申報,僅於其未申報具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時,債務人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此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求衡平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及債權人之利益所為之規定。」並有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03號裁定意旨可供
參照。
㈠相對人即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下稱更生卷)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26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由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下稱消債更卷)進行更生程序,並於113年9月30日公告債權人應於同年10月16日前申報債權,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前開期間申報債權者,應於同年11月5日補報債權。該公告已黏貼於本院公告處及揭示於資訊網站,且經本院囑託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代為揭示,經該所於同年10月7日張貼完畢
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更生卷、消債更卷核閱屬實。
㈡依抗告人提出之本院臺北簡易庭102年12月20日102年度北簡字第14782號
宣示判決筆錄、確定證明書及本院103年11月27日北院木103司執壬字第135262號
債權憑證(下稱
系爭債權憑證)形式以觀,可認抗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即對相對人有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此為更生債權,本應依更生程序行使債權,
惟抗告人並未於前開期限內申報、補報債權,遲至114年4月25日始提出債權人債權
陳報狀(見消債更卷第246頁),依
上開說明,不論逾期原因為何,均不得再行申報,僅於其逾期申報具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時,債務人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而已。抗告人主張法院應
依職權將其債權列入
云云,尚屬誤會。是法院編造公告之債權表,未將抗告人之債權列入,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主張應更正該債權表,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㈢至抗告意旨主張抗告人不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已變更身分證號,屬不
可歸責事由致逾期
陳報債權,或相對人隱匿債務部分,縱然屬實,係債務人應否依消債條例第73條但書規定,依更生條件負履行責任之問題(參照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提案嚴審小組意見),或係同條例第76條規定,法院是否得依債權人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開始清算程序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
綜上所述,抗告人於債權申報及補報期間屆滿後,始申報其債權,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之申報債權聲請,抗告人不服
聲明異議,經原審為駁回異議之裁定,於法均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王雅婷
法 官 潘英芳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