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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承諺(原名:李文標)

代  理  人  何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呂哲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王秋翔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達508萬9,31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債務前置調解,調解不成立,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相對人陳報債權金額,依各相對人陳報內容及聲請人所列債權人清冊情形如附表所示,認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達2,024萬9,299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附表:(以下金額部分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名稱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總額
備註
1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萬4,262元
本院卷第53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萬2,429元
本院卷第65頁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萬6,075元
本院卷第85頁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2萬9,681元
本院卷第97頁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萬3,391元
本院卷第101頁
6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6萬9,895元
本院卷第109頁
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2萬600元
本院卷第121頁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8萬8,644元
本院卷第153頁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51萬4,342元
本院卷第177頁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萬694元
本院卷第187頁
1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4萬6,537元
本院卷第191頁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8萬7,388元
本院卷第207頁
1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萬5,361元
北司消債調卷第29頁
總計
2,024萬9,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