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代 理 人 黃巧穎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周煥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末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同條例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函文命其提出相關文件及資料,
上開函文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67頁),
嗣仍未遵期提出,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財產及收入等狀況,經本院命聲請人於113年12月13日到庭說明,聲請人代理人當庭陳稱:「已於113年8月21日補正完成,其餘部分則當事人沒有提出。」等語,聲請人則陳稱:「車子部分,我已經賣掉,所以也沒有補正。」等語,有本院
調查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9至131頁)。然查,聲請人仍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據提出,且
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上開規定,
難認聲請人已盡其義務,自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
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說明領取薪資之方式(如現金、匯款;如為匯款,至少應陳報匯入何金融機構帳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動契約、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並應提出記載估算每月平均收入之 切結書(應提出 切結書「正本」,勿用影本代替)。 5.被扶養人XXX、XXX投保狀況、向政府機關領取補助狀況、現居地、每月生活 必要費用之細項。 6.說明聲請人與其他 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前配偶)如何決定 扶養費用之分擔比例,並提出除聲請人以外之 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收入相關證明。若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請說明原因。 7.聲請人每月飲食費用、交通費(油資)之相關證明單據(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間如何分攤 家庭生活費用?如未分攤,其原因為何?陳報同住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另就膳食費部分,應說明每月支出金額何以高達2萬7,000元(依聲請人113年8月21日 陳報狀主張飲食費用一日900元,900×30日)?並提出聲請人確有支出高額膳食費必要之相關證明資料。 8.聲請人應說明以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有何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