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車牌號碼000-000」之記載,應
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清算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准許清算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