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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季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韋辰  
            賴森林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高季緩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高季緩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案卷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