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蔡維哲律師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1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1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實。
是以,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