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相 對 人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周文發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案卷查明屬實,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
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