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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程皚薴  
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程皚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3至41頁),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同年4月21日確定。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