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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鍾昀達即鍾勝達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代  理  人  蘇詠心  
            柯家茵  
            王子瑜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代  理  人  孫逸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  理  人  沈柏仲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鍾昀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消債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