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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代 理 人 蘇詠心 柯家茵 王子瑜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代 理 人 孫逸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 理 人 沈柏仲 債務人鍾昀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 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消債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實。 是以,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 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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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