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羅金鳳  
代理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李沐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呂震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金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4年4月28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