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林韋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泳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黃志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劉義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師誠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
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
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案卷核閱屬實,
堪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同年12月17日確定。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