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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盈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新當鋪即林奕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盈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11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案卷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