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謝依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代 理 人 喬湘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
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而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裁定自民國109年6月12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
嗣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110年9月8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裁定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4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事由而不予免責。聲請人於受
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因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免責要件,而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於113年12月2日確定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
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