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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游閎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謝依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代  理  人  喬湘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游閎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而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裁定自民國109年6月12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0年9月8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4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事由而不予免責。聲請人於受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因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免責要件,而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於113年12月2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