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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王盟順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林為忻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8月18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4年9月11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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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