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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文星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欣男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怡靜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子凌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文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0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11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90號案卷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