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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呂國明
相  對  人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祖培為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準用於清算程序。
二、本件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祖培,有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查詢資料在卷可證聲請人、國泰世華銀行未具狀聲明承受本件程序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祖培承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