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上列
當事人間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不免責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三編號4「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欄」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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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計算式如備註) | |
| | | 67,886元(計算式:72,010-4,124=67,886) |
備註: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第142條所定各債權人債權額之20%-各債權人已分配受償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