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破字第18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相對人天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主張構成相對人天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零,屬未滿新台幣(下同)10萬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75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