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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台灣睿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悅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破產事件性質上屬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所載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542萬6,957元及歐元3.99元【以聲請破產時即民國114年5月9日臺灣銀行歐元現金賣出牌告匯率(歐元1元兌換新臺幣34.62元)折算,歐元3.99元相當於新臺幣138.1338元(計算式:3.99×34.62=138.133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