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亞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伍日內,
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未繳納
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
破產狀
所載,聲請人構成
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2,14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
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