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亞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
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
破產,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另有明文,此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
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查聲請人亞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因業務中止,依法辦理解散,業經股東常會決議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解散,並選任方婉貞為清算人,負責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了結公司一切資產及負債。查聲請人清算人就任後,隨即依相關規定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且於114年6月18日以刊登報紙方式催告公司
債權人申報債權,
嗣經整理發現公司財產已不足清償公司所負債務,
爰依上提規定聲請為破產宣告等語。
三、
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其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公司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72,147元,負債總額為7,965,904元,債權人為2人以上,準此,聲請人公司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
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組成
破產財團、支應
破產財團費用,具有
破產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破產,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