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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鄭淨文  
            鄭硯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士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方威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3月13日宣判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依職權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