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陳建霖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存款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31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