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續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續寶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雄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5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