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禧宏(原名:陳錯綜)
上列
聲請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二O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
閱卷後發現卷內本院112年訴更一字第20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之發言和庭訊有出入,
爰聲請交付
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並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