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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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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郭廣洋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8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趙國婕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