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荷米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水星媒體股份有
限公司)
董德泰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TANG, SCOTT ZHENBO間請求返還出資款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9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二四號請求返還出資款等事件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924號請求返還出資款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
被告,因筆錄記載未盡完整,為期明瞭開庭內容,
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詩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