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陳雨司
江佩容
上二人共同
葉昱廷律師
李蕙珊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譽恩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
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