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浩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趙昕妍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富宇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11號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民國114年4月22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更正筆錄,
爰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11號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民國114年4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核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情形,自應予許可。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