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瑞智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二四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釐清
鈞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民國114年3月14日
言詞辯論程序當事人所為陳述之實際內容,以便確認筆錄內容是否須為更正,
爰聲請交付
上開言詞辯論
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屬依上開規定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所明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裁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