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PROXIMA BETA PTE. LIMITED
蔡心雅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9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4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9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關於「台灣伽瑪帳目混亂」之陳述,筆錄未能完全記載,而
本件遊戲收入流向及相對人帳目處理等事實,與本件爭點密切相關,為利聲請人在書狀中引述相對人於
上開庭期之陳述,以維護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上開庭期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
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內容之正當理由,復查無其他應予限制之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
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