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相 對 人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
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5條及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
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俊瑋,本院未及知,茲聲請人新法定代理人陳俊瑋聲明
承受訴訟,
經查並無不合,自應由聲請人新法定代理人陳俊瑋
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