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好眠呼吸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相 對 人 李京威
駱廸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3年度
勞訴字第244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百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四四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關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筆錄第7頁相關記載,與代理人印象有所出入,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該事件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依上規定,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